2024版本《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 建设与管理办法》

附表三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失信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描述

扣分值

企业管理

1.1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5

1.2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5

1.3

不按时办理企业资质续期或核定手续的。

5

1.4

不及时办理企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5

1.5

不按规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

5

1.6

不按时填报信用信息或填报中弄虚作假的。

5

1.7

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上报数据严重错误,扣分导致账号被锁定的。

5

1.8

在项目管理、资质管理、月报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材料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5

1.9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发生不良行为的。

2

1.10

企业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相关调查表、企业信息的。

1

1.11

不按规定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或有关会议的。

2

开发管理

2.1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逾期3个月及以上,或项目停工6个月及以上,经主管部门判定存在逾期交付风险的。

30

2.2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未按规定进入监管账户,以及抽逃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30

2.3

当年内,同一项目出现三次及以上群诉群访事件的或单一项目到市集访超过100人的。

30

2.4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构成违法用地或闲置土地。

5

2.5

未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10

2.6

未按规定进行规划公示或公告的。

5

2.7

擅自更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5

2.8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

2.9

未按规定存入项目资本金,以及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

5

2.10

出现恶意拖欠或不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为的。

5

2.11

不按要求填报项目手册和不按要求报送项目手册审核的。

5

2.12

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的。

5

2.13

企业对购房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处理批转信访投诉矛盾不力的。

5

2.14

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

5

开发管理

2.15

非法集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

10

2.16

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活动的。

5

2.17

向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5

2.18

报建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5

2.19

报建材料中,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道路纵坡、转弯半径、道路等级等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分图与总图不对应的;标注的图纸比例尺寸与真实尺寸不符的。

5

2.20

因瞒报建筑面积,造成项目设计方案指标验核不符合要求的。

5

2.21

建设单位未提供勘察工作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

5

2.22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或验槽的。

5

2.23

要求建筑(市政)设计机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5

2.24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进行抗震设防审批的。

5

2.25

规划用地范围内承诺拆除的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5

2.26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未按要求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

5

质量安全管理

3.1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20

3.2

建设项目因质量安全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重大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20

3.3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0

3.4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5

3.5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或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的。

5

3.6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5

3.7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5

3.8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或者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投诉的。

5

3.9

迫使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

5

3.10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

3.11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5

3.1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

质量安全管理

3.13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或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

3.14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5

3.15

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的。

5

3.16

未及时、如实公开住宅工程质量信息的。

2

3.17

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10

3.1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5

3.19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5

3.20

建设单位未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的。

5

3.21

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5

3.22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5

3.23

未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或未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或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员的。

5

3.24

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在其注销情形下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及其法律责任的。

5

房屋交易管理

 

 

 

 

 

 

房屋交易管理

4.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

5

4.2

商品房销售中未使用本市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

5

4.3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5

4.4

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和项目销售点公示相关信息。

5

4.5

未在房屋销售现场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系统。

5

4.6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造成未按规定或约定交房的。

5

4.7

委托没有资质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5

4.8

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5

4.9

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进行网上签约或实时打印商品房联机备案单。

5

4.10

未按规定时限申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5

4.11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理财产品等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5

4.12

因开发企业原因导致房屋面积测算失实。

5

4.13

实行购房零首付,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

5

4.14

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5

4.15

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5

4.16

采取电商”“报商等合作模式,违规通过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额外费用,包括会员费团购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5

4.17

违规分零销售大厅式商品房。

5

4.18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5

4.19

商品房销售与中小学入学资格挂钩。

5

4.20

商品房以投资养老房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

5

4.21

预售资金未及时进账,侵占、挪用预售资金。

5

4.22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

5

4.23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5

4.24

将已办理备案房屋销售给他人或未经抵押权人、法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

5

4.25

违法违规行为被房地产市场执法监察部门查处并通报的。

5

物业管理

5.1

销售物业前,未拟定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

5

5.2

不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

5

5.3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5

5.4

未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向物业企业进行书面移交、查验问题不予整改的。

5

5.5

不按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相关资料的。

5

5.6

在未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不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

5

5.7

不按照规定在建设规划方案上标明物业服务用房及面积的,或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的。

5

5.8

拒交、缓交、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5.9

未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办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5

5.10

拒不支付未售出房屋物业费的。

5

关联信用管理

6.1

当年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10

6.2

当年被税务部门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10

6.3

当年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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